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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(第69号)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

2017-07-06打印阅读次数:2550返回

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

第69号

《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》已经201492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 局长 杨栋梁

  2014929

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

一、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,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。

二、必须做到“先通风、再检测、后作业”,严禁通风、检测不合格作业。

三、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,设置安全警示标识,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。

四、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,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。

五、必须制定应急措施,现场配备应急装备,严禁盲目施救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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